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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庆婷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6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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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635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庆婷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唐庆婷;文翔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6350号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4101房。法定代表人田泽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娴,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佳,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庆婷,女,汉族,1996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洲,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翔,男,汉族,1988年0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音公司)诉被告唐庆婷、文翔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幻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晓娴、杨小佳,被告唐庆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洲,被告文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幻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唐庆婷向幻音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8000元;唐庆婷及文翔共同返还幻音公司签约金6万元。事实与理由:幻音公司与唐庆婷订立了《艺人经纪合同》,为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服务,且向两被告支付了签约金。但唐庆婷单方违约,无故停播,给幻音公司造成了损失。遂起诉,判如所请。被告唐庆婷辩称:原告未按合同履行约定的包装宣传义务,未提供任何培训和推广;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已明显超过其实际损失,应予减少;唐庆婷实际收到的签约金仅2万元,且已返还,无需再返还此款项;涉案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要求负担律师费的条款属于加重一方责任,排除我方权利的条款,原告也未尽提示义务,应无效。被告文翔辩称:唐庆婷是本人介绍至原告公司的,本人也收取了4万元介绍费,现愿意返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6月12日,幻音公司与唐庆婷订立《艺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唐庆婷独家全世界范围内全部演艺文化事业的经纪和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合同订立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幻音公司给予唐庆婷签约金6万元,唐庆婷不能无故断播,无故断播三天以上,幻音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签约金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唐庆婷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按平台规定应分配给其的部分,幻音公司收取30%;唐庆婷违约合同约定,另应负担幻音公司维权费(含律师费)等。合同订立后,幻音公司向唐庆婷支付签约费2万元。另向文翔支付了4万元。双方合同实际履行中,唐庆婷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庭审中,幻音公司主张唐庆婷自2020年7月21日后无故停播。唐庆婷自述其仅播了不到两个月时间。双方认可此期间唐庆婷分配的收益不足5000元。唐庆婷停播后向幻音公司返还了签约金2万元。幻音公司另主张其为履行此合同,承租了房屋作为直播场地,并聘请了专人进行辅导等。唐庆婷称直播房间并非其一人使用,也未有人对其专一对一有辅导或服务。为实现此债权,幻音公司实际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幻音公司与唐庆婷订立《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为三年,且唐庆婷不得无故停播。现唐庆婷在合同订立后直播不足两个月便停播,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幻音公司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60万元,幻音公司主张的为30万元。本案幻音公司所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投入损失及合同正常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幻音公司主张的直接投入损失不能表明系专为唐庆婷一人而投入,且按幻音公司主张,唐庆婷近40天的直播分配收益仅为5000元,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折算,幻音公司可获得的分成收益每月约为1600元(未扣除运营成本、税费等)。故幻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其实际投入、可得利益损失、唐庆婷的履约期等情况,酌情将幻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调整为共计4万元。幻音公司未获清偿的签约金系支付给文翔的介绍费,且文翔也愿意返还。本院对此确认。唐庆婷收取的2万元已返还,其无需对签约金再负返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庆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4万元;二、被告文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4万元;二、驳回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20元,由被告唐庆婷负担3000元,被告文翔负担820元,原告长沙幻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钟金花人民陪审员  舒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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