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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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663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63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农民, 住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排套村王家24号。身份证号××× 被告:马某2,女,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青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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