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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宝与陈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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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55号
  • 案件名称

    蒋文宝与陈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蒋文宝;陈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55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宝,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崖,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蒋文宝与被告陈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沪0101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陈崖应向原告蒋文宝返还借款人民币20117.64元及逾期利息。因义务人陈崖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文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崖返还借款。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陈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崖名下财付通、工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暂不划拨。经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本院经线上网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崖名下房产、车辆、证券、公积金、社保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鸣审 判 员  李志华审 判 员  吴月琴法官助理  唐希之书 记 员  唐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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