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果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春市研之学小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2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28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果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春市研之学小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果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春市研之学小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继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保2287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市果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秀萍;被保全人:长春市研之学小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贡伟珂;被保全人:郑继伟,女,汉族,住长春市。本院执行的长春市果核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研之学小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继伟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2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9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59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涟水县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26民初7122号 下一篇 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