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利、程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03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0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凯利、程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杜凯利;程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凯利,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超,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杜凯利与被执行人程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421民特6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超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凯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超返还申请执行人杜凯利1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程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程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程超申报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程超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程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程超与申请执行人杜凯利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 综上,申请执行人杜凯利与被执行人程超已就本案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421执1037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沈佳誉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饶斌、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662号 下一篇 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