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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斌、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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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662号
  • 案件名称

    饶斌、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饶斌;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662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71065686。经营者:孟海英,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饶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鸿鑫装饰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颖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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