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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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534号案件名称
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刘健飞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534号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213XR。法定代表人:郭仁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旭,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飞,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君,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健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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