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邱杨龙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13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1318号
  • 案件名称

    邱杨龙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邱杨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82执1318号 被执行人:邱杨龙,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邱杨龙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刑初3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邱杨龙缴纳罚金35000元及退出犯罪所得1144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邱杨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邱杨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邱杨龙逾期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邱杨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衢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邱杨龙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杨龙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杨龙采取了限制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邱杨龙尚应缴纳罚金35000元及退出犯罪所得114434元。 综上,被执行人邱杨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嘉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