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殿芹、朱本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8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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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8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戈殿芹、朱本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戈殿芹;朱本军;扬秀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戈殿芹,男。被执行人:朱本军,男。被执行人:扬秀清,女。本院在执行戈殿芹与朱本军、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本军、杨秀清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本军在集贤县农商银行800200121002513XXX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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