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帅、七星关区红堰绿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901号案件名称
马帅、七星关区红堰绿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帅;七星关区红堰绿源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901号原告:马帅,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七星关区红堰绿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红堰村邵家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02MA6DYQ2U41。法定代表人:陈光华。原告马帅与被告七星关区红堰绿源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马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帅负担。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 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熊明书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642号 下一篇 翟娜、郑维全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