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俣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5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5820号案件名称
曹新俣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新俣;北京天勤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58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勤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前渠河村顺沙路利民大街17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慧,北京天勤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新俣,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勤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新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勤通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本金541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余额不足);扣划住房公积金24810元;查封车辆×××,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经界首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未见不动产登记记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24810元,未到位29290元(未包括相应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案已记录在案。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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