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继伟、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3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342号
  • 案件名称

    杨继伟、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继伟;李红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34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辉,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占利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