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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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81号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81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金融城2号楼T3栋2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9696X1。法定代表人吴佑麟。委托代理人黄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福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7幢10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0587006X。法定代表人王峰。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杭州启迪协信鼎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29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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