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孙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1民初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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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1民初2830号案件名称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孙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孙玉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2830号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26695758。法定代表人:万永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燕,该分公司主任助理。被告:孙玉金,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与被告孙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孟 何书 记 员 梁 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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