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水深、谭伟君等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7刑初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刑初431号案件名称
谭水深、谭伟君等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案件缘由
妨害公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水深,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凤,广东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伟君,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晓荣,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锡金,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20日被逮捕,2021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陆才,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邓亚生,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刑诉〔20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英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及辩护人廖凤、刘晓荣、谢丽兴、邓亚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9日上午,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3号门前水泥村道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等人,持钉耙、镰刀、汽油及木头等工具,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暴力攻击,造成政府工作人员钟某1、郭某1、李某1等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某1、李某1两人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于2021年2月9日被某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扣押的汽油、钉耙等物证;户籍材料,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文件,委出具的《地块权属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2、何某1等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检测报告;现场视频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陆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及钟某1、郭某1、李某1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谭水深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对被告人谭伟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谭锡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谭陆才判处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水深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太平镇政府的执法行为不合法,是政府强占我的合法土地。虽然有打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但打之前有警告他们,所以不是妨害公务,不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廖凤提出: 一、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天的行动是依法履职,被告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使用涉案地块多年,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种植在涉案地块上的果树不是其合法财产,而是影响人居环境的杂物,必须予以清理;2.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在1997年已被征用,太平镇政府是合法的权利人;3.被告人虽然用错误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后果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如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谭水深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此前表现一直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被告人谭伟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刘晓荣对本案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无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锡金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谢丽兴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取得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及三名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为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陆才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邓亚生对本案定性为妨害公务罪无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为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上午,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在该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3号门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持钉耙、镰刀、汽油、木头等工具,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和暴力攻击,造成政府工作人员钟某1、郭某1、李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郭某1、李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某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均已满18岁,未达75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于2021年2月9日被,被某机关抓获归案。 3.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要求重点针对农村开展“三清”“三拆”“三整治”工作。2021年2月9日,组织城管中队等部门对沙溪大道旁的树木、杂物等进行清理,该清理行为属于合法公务。 4.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党政办公室提供的文件六份,中共广州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地检查督导提升工作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下发的《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扎实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的通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太平镇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太平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平镇创建干净整洁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证实: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开展农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工作的文件依据。 5.委会出具的《地块权属证明》,证实:关于红石村辖区位于南山十五社村民住宅地段,住宅前是十二社(土名:白某)的耕地,邻近沙溪公路旁地块原承包人是十二社村民邬某2,于1997年因沙溪公路扩宽工程己征用,属公路范围内。公路扩宽工程完成后,邻近住户十五社村民为了己便在公路旁种树、铺设停车位。但该地块原属十二社耕地后经征用属公路范围。 6.委出具的《通知》、《通知》粘贴照片,证实:红石村委对太平镇城监部门清理行动提前向村民发布通知。 7.被害人钟某1、郭某1、李某1的工作证,证实:三名被害人是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8.证人何某1、邬某1、被害人钟某1、郭某1、李某1签认了被告人暴力阻碍执法的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的装有汽油的塑料瓶、钉耙、长柄镰刀、荔枝木块。 9.被告人谭水深签认了谭伟君在用镰刀砍城管队员的视频截图;其本人在红石村用钉耙打一政府工作人员的视频截图;谭陆才在用木头砸城管队员的视频截图。 10.被告人谭伟君签认了其在用镰刀砍城管队员的视频截图。 11.被告人谭陆才签认了谭水深在红石村用钉耙打一政府工作人员的视频截图;谭伟君在用镰刀砍城管队员的视频截图;其本人在用木头砸城管队员的视频截图。 12.某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谭水深持有四齿钉耙一把(木质手柄,长约150CM);被告人谭水深对上述物证照片进行了签认。扣押被告人谭锡金持有汽油一瓶(白色透明塑料瓶);被告人谭水深、谭锡金对上述物证照片进行了签认。被告人谭伟君持有镰刀一把(长约150CM木柄镰刀,木柄已断成两节);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对上述物证照片进行了签认。被告人谭陆才持有木头一块(长约20CM,荔枝木头);被告人谭水深、谭陆才对上述物证照片进行了签认。 13.证人何某1(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村委村干部)的证言:政府响应上级环境整治精神,要针对我村辖区公路两旁进行道路清理整治,我村委于2021年2月1日张贴了通知告示。2021年2月9日约10时,政府工作人员开始在村道两旁进行整治,当政府人员开始在下清幽队399号门前路段对一块私自铺建的水泥地停车位置进行拆除清理时,有村民拿出工具等东西出来,谭锡金拿着一个汽油塑料瓶,谭伟君手持长棍型镰刀,谭水深手持长棍型钉耙,谭陆才手持木块(偶尔放下偶尔捡起)。后来警察来了,我看到有警察把手持汽油瓶的谭锡金带上车了。过了一会,政府领导钟某1主席说拉警戒线进行拆除,这时谭伟君突然就用镰刀向政府人员进行劈砍,紧接着谭水深就手持钉耙冲上去,并狠狠地用钉耙打在钟某1主席身上,这时政府工作人员马上上前对这两人进行制止控制,这时谭陆才就在地上捡起一块木头冲上来砸向政府人员,过了一会儿,政府人员才成功控制住谭伟君、谭水深、谭陆才三人,很多政府工作人员都受伤了,警察随后把谭伟君、谭水深、谭陆才也带走调查。 政府工作人员没有暴力执法的现象,政府人员都是以保证村民安全的前提进行清理拆除的。 该土地已经是政府征收了的,但是现在,村民谭某灶(谭锡金的哥哥)、谭水深、谭陆才说土地属于他们的,但是我在之前的调解过程中,亲耳听谭水深说这位置的土地是1997年政府征收了用于扩建道路的,谭水深也亲口承认了1997年时他家是收了四五百元的补偿款的。我认为该位置土地权属已被征收,并不属于他们所持有,只是他们看见公路暂没扩建到该位置,又铺建水泥霸占回去自用。 此次清理拆除有进行公示告知,政府人员有佩戴工作证,有身穿制服。 14.证人邬某1(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村干部)的证言:2021年2月9日早上9时30分许,在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十五社组织强制拆除的时候,谭锡金在现场拿着汽油威胁阻挠施工,后来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服带回派出所,再后来钟某1主席叫工作人员清场,并拉起警戒线,这时候我们村的村民谭水深情绪比较激动,于是就拿起钉耙向钟某1身上砸了过去,旁边也有几个村民情绪比较激动,谭伟君用镰刀劈砍工作人员的盾牌,谭陆才用木头扔砸工作人员,后来在场的工作人员就把这几个闹事的村民控制并且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而后拆违建的工作得以继续顺利进行。 15.证人李某2(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驻村组长)的证言: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太平镇城监中队、红石村村委工作人员一同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我作为红石村的驻村组长也在场配合整治工作,我们来到现场后就发现红石村村民谭水深父子、谭某灶一家人手持砖头、镰刀、锄头等工具站在各自家门口怒视着我们工作人员。9点40分左右,现场工作人员准备对红石村村道旁的“白某”地块进行清障整治,于是就安排人员开始清场进行拉警戒线封锁,以便挖机进场开展工作。但是就在我们工作人员准备封场的时候,红石村村民谭水深父子、谭某灶一家人在现场开始对我们工作人员进行推搡,现场还有几名中年妇女手持砖头坐在我们准备施工的现场,其中还有一名妇女手上抱着一名婴儿,他们试图在现场阻止我们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我们工作人员见状,先让女性工作人员劝离在现场手持砖头的那几名妇女,劝离后我们政府工作人员就在现场做稳控工作并等待拖车、挖机到场开展工作。这时一名村民手持有大瓶的可乐塑料瓶走过来说谁够胆动手拆除,我就点着汽油烧他。我们见状就想过去从他手上把汽油瓶拿走,但是这名男性村民不配合,过了一会我见到这名男子把装着汽油的瓶子放到地上,我就马上走过去把汽油瓶拿走并递给现场的城监中队工作人员,让人拿离现场,这时这名男性村民见到有人拿走他的汽油瓶,就马上冲过来抢汽油瓶,民警来到现场对该名男子进行警告,但是该名男子依然不听劝告,还是跟城监中队工作人员争抢汽油瓶子,而且在争抢过程中,汽油也洒了一部分在地板上,现场民警见状就把这名男子带离了现场。 那名持汽油瓶的男子被带离现场后,我们现场工作人员和村民就各站两边,我们现场的工作人员也在稳控平息村民的情绪,本来大家以为事情平息了。这时红石村的村民谭水深就手持一把长柄三叉冲过来并用三叉殴打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谭水深的儿子手持一把镰刀殴打其他工作人员,村民谭陆才也手持砖头冲过来打砸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人员马上使用盾牌进行防卫,结果盾牌都被砸坏了,现场有好几个工作人都受伤。现场的民警、城监中队工作人员等马上制止以上三名村民,现场受伤的工作人员也被送往医院去接受治疗,现场的其他村民也不敢再有其他过激行为。 2021年2月9日9时40分许,太平镇政府、太平镇城监中队红石村村委在红石村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乡村环境整治工作带队领导是太平镇政府党委委员禤某带队。于2021年2月1日,太平镇政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准备对红石村村道旁“白某”地块进行整治,因为有部分村民在上址私自修建停车棚、种植果树、蔬菜等,总共涉及到红石村下清幽队大约八户村民的,经政府及红石村委工作人员走访联系该八户村民告知环境境整治一事,并要求村民于2021年2且4日前自行清理各自种植的蔬菜、果树,逾期不拆除(2月5日)的一律作为无主物由太平镇政府清理。走访的当天,太平镇红石村村委也印发了整治通知张贴在现场附近,通过通知张贴的方式告知村民整治一事。 2月5日,经检查,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的大部分村民已根据通知要求清理掉了私自占用的土地上的物品,只有谭水深及谭某灶两户村民不同意拆除,还口口声声说他们搭建停车棚的土地是他们自己的,不同意政府工作人员拆除,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对该两户人做思想工作;也答应给予一定的赔偿,谭水深、谭某灶两户人说不要赔偿,也不同意政府拆除他们的物品。 2月8日,太平镇政府会同城监中队在开展了整治工作,下清幽队“白某”地块上的障碍物基本上已被清理,只剩下谭水深及谭某灶两户人的,而且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工作人员也通知了谭水深及谭某灶两户人说2月9日会对其在村道旁的违建进行拆除。 2月9日,我们太平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下清幽队“白某”地块开展整治工作时,谭水深及谭某灶两户人就出来阻碍,他们使用了汽油恐吓,并使用锄头、三叉、镰刀砍向现场工作人员,导致太平镇政府人大主主席钟某1等工作人员受伤。 太平镇政府于2021年2月9日在开展环境整治是公务行为。涉案地块土名叫“白某”,原本是太平镇红石村村民邬某2的土地,于1997年因扩建工程,太平镇政府于1997年征收了这一地块,这些都是有征地合同等合法手续的。 谭水深及谭某灶两户人中,谭锡金在现场使用汽油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谭水深使用三叉打伤现场政府工作人员,谭水深儿子使用镰刀砍伤现场工作人员,谭陆才使用砖头打砸现场工作人员。 16.证人邬某2(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十二社村民)的证言:谭水深现住地方对面的土地,一部分是邬某2的,一部分是我弟弟邬某3双的,该地块已被政府征收,且给了青苗款。征收前,潭水深没有种过任何果树在土地上,不清楚征收后的情况。(邬某2没有在笔录上签名、捺手印,但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补证) 17.被害人钟某1(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的陈述:2021年2月9日早上,太平镇政府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继续对沙溪公路两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主要是清理两旁的地上物品,之前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向村民发出通知并告知相关权属问题,并派驻村组长李某2、副片长陆某威和村干部进行协调,经反映,谭水深、谭陆才两户人拒绝配合相关工作。所以今天我也去了现场进行督导,在清理到沙溪路段十五经济社路段时,谭水深、谭陆才两户人出来阻挠,预先将车辆(三部小车和一台摩托车)停放在道路两旁,期间谭水深对我们说他们已经报了警了,很快民警就到场,之后我们政府工作人员与对方进行协调,其中一名年约50的男子手持一瓶大瓶百事可乐塑料瓶过来,里面装了半瓶的汽油,走到我们清理范围内,恐吓我们政府工作人员并扬言点火,派出所民警立即上前进行制止,并将该名男子带走,我们继续跟村民协调,期间谭水深妻子用砖头砸中我的左脚跟,突然有一名年约25岁的男子手持长约150CM的木柄镰刀冲过来砍我们的工作人员,城管工作人员立即用盾牌挡住,但是该男子继续用镰刀追砍工作人员,同时谭水深手持约150CM的四齿钉耙朝我头部锄去,我用手一挡,但还是被对方锄中左肩部,当时立即流血,其他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控制对方人员,在控制对方的时候谭陆才手持一块长约40CM、直径15CM的荔枝木砸向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到对方砸过来就立刻控制住他,控制期间对方继续反抗,将多名工作人员打伤,控制住之后我们就用政府公务用车将嫌疑人送去派出所,之后我就去医院接受治疗了。 此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且在整治之前预先通知村民的,同时张贴地块权属证明和通知书。我们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没有殴打对方人员,只是制止了对方的暴力手段。我们此次工作期间都有表明身份,佩戴工作证并身穿制服的。 我们主要受伤的人员有三个,我和另外两名城管中队的工作人员,我左肩部被四齿钉耙锄伤,左脚跟被石块砸伤;另外两名城管中队额头和手部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18.被害人郭某1(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镇政府城管中队干部)的陈述:我是太平镇人民镇政府城管中队的队员,今天早上9时20分,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太平镇城管中队大约25名工作人员和红石村村委工作人员到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对出村道进行开展环境整治清障行动。9月40分左右,我们去到时有几名村民在场阻碍我们清障,在争吵的过程中,一名男子拿出一支两升装的可乐饮料瓶,并拧开瓶盖,扬言这是汽油。后来有警察过来把这名男子控制住,并带上了警车。我们城管队员在现场排成一排,不让村民进入清障现场,这时有六名村民过来,两名拿着柴刀、两名拿着镰刀、一名拿着四齿钉耙、一名拿着砖头等工具。我们跟村民对峙了约十分钟,这时拿砖头的村民把砖头扔过来,正好砸中了钟某1主席的脚,拿镰刀的男子也跟着冲过来用镰刀劈我同事李某1。现场的工作人员马上使用盾牌进行防卫,结果盾牌都被砸坏了。见状我就拿铁叉叉住这名拿镰刀的男子,想把他控制住,期间这名男子持续反抗,我在控制这名男子的过程中造成了我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擦伤。一名拿着四齿钉耙的男子用耙锄向钟某1主席,造成钟某1主席肩膀受伤。最后现场的民警、城管中队工作人员等马上制止以上三名村民,现场受伤的工作人员也被送往医院去接受治疗,现场的其他村民也不敢再有其他过激行为。 我们是由太平镇城管中队队长宋某鲁队长带队过去现场的,去到现场的带队领导应该是太平镇政府的钟某1主席。我们是到依法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的。 太平镇政府于2021年2月9日在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是公务行为。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的地块不存在争议,据我所知是太平镇政府已经把此地块征下来了,村民就在此地块硬底化,想把此地块私有化。所以我们今天要对此地块进行清障。当时是太平镇红石村村民的两户人阻碍我们执行职务,具体是谁我不清楚。 太平镇政府现场参加开展工作的好几名工作人员受伤,其中太平镇政府人大代表钟某1被使用四齿钉耙男子打伤左肩,有流血。我同事李某1的额头擦伤,我左手的中指和无名指擦伤。其他人员受伤情况不清楚。 19.被害人李某1(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城管协管员)的陈述:2021年2月9日9时20分,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太平镇城管中队大约25名工作人员和红石村村委工作人员到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对出村道进行开展环境整治清障行动。期间遭到村民阻碍,一名男子手持一瓶可乐塑料瓶扬言是汽油进行威胁;一名男子持镰刀对我进行劈砍;一名男子持四齿钉耙锄向钟某1;一名男子手持木头攻击政府工作人员。 20.被告人谭水深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21年2月9日上午约10时许,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门前路段,我使用钉耙殴打了一名男子,后被警察口头传唤至太平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为我不懂法律,我不承认我是妨害公务罪,但是我承认我有用钉耙打了政府某个男子一下。我愿意接受处罚。 我今天9点时许在家看见有30多人来到我家楼房(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门前马路对面进行拆除水泥地,于是我就下楼,我说“要拆就整条路的都拆”,对方人员没有给出具体回应,对方有人员下达命令开始动工拆除,我就回家拿了一把钉耙出来并站着,我儿子谭伟君就拿了一把长镰刀站在我附近,我隐约记得谭陆才在马路对面(我没有看到他有无拿工具)。过了一会有警察来到,警察在现场与村民谭锡金说话,并说谭锡金持有汽油,要抓他回派出所,抓谭锡金过程中,我看到有一装着汽油的汽水瓶掉到地上,警察把谭锡金带了上警车。随后政府人员中有一名领导下达命令拉警戒线,把水泥地上的人员拉走到警戒线外,有穿城管制服的人员把我老婆(我老婆抱着孙女)强行从拆除地点抱拉出去,我儿子谭伟君看见就拿镰刀上前砍劈城管人员,我见状我也拿钉耙上前打向那个下达命令的政府领导男子,我打了那个领导男子一下后,很多城管就来把我按到在地上,这时谭陆才就在地上捡起一块木头砸向城管人员,随后,我、谭伟君、谭陆才就被控制了。后来警察就来到把我、谭伟君、谭陆才也带回派出所调查了。 我打了政府领导男子一下,我觉得他会受伤。其他人员我就不清楚了。我有使用钉耙殴打了政府领导男子一下。谭伟君使用镰刀砍劈城管队员。谭陆才就用木头砸了城管队员一下。我不清楚谭锡金为何拿着装有汽油的瓶子在现场。 该要拆除的水泥地,位于我家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门前马路对面的小地块,以前是3间瓦屋,我家一户持有其中一间,我大哥(谭陆才)一间,我弟(谭某成)一间,大约长8米,我家一户大约占2.5米。后来修公路被拆除了。 1997年我外出城区打工回来,我发现我家的三间瓦屋就已经被拆除了,我听说是被征用作修路了,当时我是不清楚我父母是否收到补偿款,但是后来我得知他们已经收到几百元的补偿款。对于是否征用拆除瓦屋的情况,我父母和我哥是知情的,我不知情。我听家人说是已经给了补偿费用的。我没有过问补偿费,反正自己家中的父母已经拿到钱了。水泥地块是我三兄弟一起出钱铺建的,我认为该地块还没修到公路,应当把地块交还给我使用。我知道自己此次行为有错误,打伤了政府的某个领导男子,我有悔改之心,我希望得到从宽处理。 我的确有于2021年2月9日上午、在政府的工作人员强拆并拿走我放置在我所居住的、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对面空地上的私人物品时,与当时在现场指挥城管强拆的一名穿白衣的男子发生了纠纷,之后我拿着一把钉耙打伤了那名男子,我打伤他这个行为我是承认的,但是你说我犯了妨害公务我是不承认的,我认为他们当时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我之所以会认为当时政府的工作人员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个我在前在派出所的时候也和民警讲了,我就是认为1997年征地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是我父亲和政府去谈的,但是那时我已经分家分户了,当时政府征收的我家的三间瓦房中有我的一间,政府没有和我讲、只是和我父亲去谈,我是不认可这个征收协议的,另外案发前两天,村委的工作人员分两批到我家里做工作,说是政府要搞人居环境整治,让我把门前我们自己在那三间瓦房地基上浇筑的水泥地坪清理掉,地坪上面的果树、乘凉用的台凳、遮阳用的黑色网纱也要自行清理掉,但是我就觉得政府的补偿不合理,我就拒绝清理。我之所以会觉得补偿不合理,因为我听说旁边的邻居家里、直径五六厘米的龙眼树都补偿了四五百元,我在那块地坪上种植的三棵龙眼果树都二十多年了,却只是补偿两千一棵,这个果树的补偿我也算了认可了,但是自行拆除水泥地坪却没有补偿,这个我就接受不了,于是双方就谈不下去,跟着就是2021年2月9日上午,村委和城管一起过来强拆,所以我认为政府的强拆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我用钉耙打伤那名带头的、穿白衣的那名男子是在2021年2月9日上午大概八点多钟,当时就有很多穿制服的城管与一些穿便服的村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到了我家门口,我知道他们要过来强拆了,于是我就拿着一把钉耙出来,警告那些人不要动我水泥地坪上的东西,否则我和你拼命,之后我就站到门口那里和他们对峙,期间我有打电话报警,双方大概对峙了三四十分钟之后,对方那名穿白衣的男子就指挥城管说清场,之后城管就开始拉警戒带,村委的工作人员也在旁边维护秩序、不让附近围观的群众走近,当城管开始搬我地坪上东西时,当时我老婆还带着我孙女在那里乘凉,城管的动作将我孙女吓哭了,于是我儿子谭伟君就拿了一把长柄镰刀开始去砍现场的城管,我跟着也拿着手里的钉耙去砸那名领头的穿白衣的男子,在砸了一下那名男子身上一下之后,我就很快被穿制服的城管与一个穿便服的政府征地办主任摁倒在地上动不了了,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 我在前见过被我打伤的穿白衣的男子过来村委开会,知道他是政府的一个领导,但是他叫什么、是政府哪个部门的我不清楚,在前和他也没有什么矛盾,当天我打他、只不过就是因为他是现场指挥清场的人。 2021年2月9日上午,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3号门前水泥村道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我使用钉耙殴打了一名男子。我不知道他是什么人,自称城管的人员拉我的老婆跟孙女,我就殴打了这名政府人员。我认为他们是来搞卫生的。 我门口那块地,政府说是给了钱我父亲,但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是分了户的,应该征得我同意。我当时殴打该名政府人员时候的想法是,我当时报警了,但警察不处理,于是我想跟他拼命。我不承认我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只承认我伤了人。我不认罪认罚。 经辨认,被告人谭水深辨认了案发现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89号对出路段;被害人钟某1、李某1、证人何某1、李某2、邬某1辨认出被告人谭水深,郭某1无法辨认出被告人谭水深。 21.被告人谭伟君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21年2月9日9时30分左右,我当时在我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的家中。我家是在的公路边,原来我家门口在公路对面那里有一个煮饭的地方,后来我们把那里拆了,把厨房建在房子的后面,在我家门口在公路对面那里就种了一些龙眼果树之类的,平时就用来停车。这时候有很多身穿城管制服的城管工作人员还有一些身穿便服的政府工作人员就过来准备强挖那里的地。当时我们家附近的几户人都不同意。我妈抱着我女儿在家门口公路对面那里,有一些城管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好像跟我妈发生纠纷和拉扯,他们拉我妈走,我女儿就在那里哭。我看到这样就觉得很生气,于是就从家里拿了一把用于干农活的镰刀出来,然后对着那些城管和政府的工作人员挥砍。我父亲谭水深拿着一把用于耕地的铁耙朝一名政府的工作人员从上往下打过去。当时对方有些人手上也拿着一些盾牌和不锈钢护叉等。我挥砍了几下后,他们就冲上来我们制服。在这个过程中,我大伯谭陆才就拿着一块砖头砸向那些城管和政府工作人员,然后也被对方制服了。案发的时间是2021年2月9日9时30分左右,地点就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下清幽队399号门口附近。 我拿镰刀挥砍对方是因为当时我在我家门口这边,我妈和我伯娘他们就在我家门口公路的另外一边的果树下面,城管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在我家门口和果树下面的公路边上。这时候有人扔了一块砖头过来马路中间,那些城管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就问是谁扔的砖头。然后就把我妈拉过来在家门口这边。我女儿就在那里哭,我看到这样肯定觉得很生气,于是就拿镰刀挥砍他们,想吓走他们。 我记得很久以前(那时候我还很小),我家门口在公路对面那里有一个煮饭的地方。后来我家把那里拆了,然后种了一些龙眼果树,平时就用来停一下车。今天政府工作人员过来说公路两边的地都是政府的,需要推平征收。我家附近的几户人都不同意。然后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和我家附近的几户人就在那里因为征地的事情吵起来了。我不清楚我家是否持有该块土地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政府征地的情况我并不了解,我听说村委私底下给了其他人一些钱,然后把地征收了,但是我家并没有收到征地的钱。对于征地的事情我也不怎么关心。 我有妨害太平镇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我当日拿一把两米左右的镰刀。我没有伤人。 经辨认,被告人谭伟君辨认了案发现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89号对出路段;被告人谭水深、被害人钟某1、李某1、证人何某1、李某2、邬某1辨认出被告人谭伟君。 22.被告人谭锡金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21年2月9日9时许,当时太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城管来到我位于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十五社的家门,要清理我家门口的花池,上面种了一棵树,是我哥谭某灶种的,当时谭某灶、谭水深、谭陆才都在跟政府工作人员协调,大家情绪都比较激动。我当时没有理他们,于是就用大瓶的百事可乐从摩托车上接了约1升的汽油,当时就被政府工作人员看到,其中一个人过来拦住我,问我干什么,不让我过去,我就很生气,扬言要烧死他们,期间有人报警了,民警看见我手持汽油可乐瓶,然后就将我控制了,当时我更生气,想殴打警察,但我没有打到就被控制住,然后就被带上警车,民警带我离开现场,走到太平沙溪公路路口S118线时,民警又带我回去现场,之后将谭水深、谭伟君、谭陆才一起带回派出所了。 因为之前征地是我父亲答应的,我又没有收到钱,所以我认为我家门口的地还是我的,所以我不肯,而且跟政府协调都是跟我大哥谭某灶谈妥的。 我带装有1升的92号汽油的蓝色可乐瓶去威胁政府工作人员是因为我当时很生气,加上政府工作人员拦着我不让我过去,于是我就扬言要点火烧他们,想吓吓他们。当时还有我堂兄弟谭水深、谭陆才,我堂侄子谭伟君,还有很多村民也在旁边观看。 我的确于2021年2月9日上午,在我所居住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89号门口水泥村道处,与在现场执行公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当时我手里面拿着一瓶汽油,在村委和现场政府工作人员过来要拿走我手里的汽油时,我激烈反抗并扬言要烧死他们,之后我就被现场的民警抓获并带来派出所了,但是我当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现在想来很后悔。当时的情况一开始是一场误会,其实汽油是我当天早上在家里的时候就放好的,里面的汽油是从我驾驶的摩托车上放出来的,当时我放了一升左右的92号汽油装在一个1.5升的雪碧塑料瓶内、准备作为以后摩托车的备用油料的。我之所以要从摩托车放油出来,因为我的摩托车挂的是假牌,但是从我家出来到最近的加油站比较远,现在交警查车又比较严,所以我都是尽量少去加油站加油、怕走国道时被交警查到,所以一般都是把摩托车油箱加满后,我都会接出来一些汽油作为应急用。 当时那瓶汽油为什么会出现在现场的原因是这样,因为当天我家里面正在装修,放在家里我怕不安全,于是我就放在我家对面、我和同族兄弟谭水深他们一起私自用水泥铺设的地坪那里,当时我就把汽油放在地坪上龙眼果树树根花坛的位置,因为那天我不是很舒服、有点头晕,早上六点多钟放好之后我又回家睡觉了,之后就是到了上午的八点多钟,我在家里听到谭水深在外面大声的和人说话,于是就起来走出去看,当时我就看到外面有很多穿制服的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我们村的村干部及很多围观的群众站在水泥地坪附近,我当时怕人多不安全,于是就走到龙眼果树那里,想把放在那里的汽油拿回家里,这时政府派驻我们村的一个男驻村干部见到我拿着一瓶液体,他就紧张的问我瓶装着的是不是汽油,我实话回答他是汽油,他就过来要抢走我手里面的可乐瓶,一边抢还一边对旁边穿制服的城管和警察喊说我手里拿着汽油,之后就有城管和警察过来一起抢我手里面的汽油,我当时突然被人抢自己的东西就感觉很愤怒,于是就大声对他们说“再抢就烧死你们”,但是我手里面的汽油还是很快就被他们抢走了,我之后也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 我不清楚当时政府的工作人员为何出现在现场。当时现场穿着制服的城管及民警要拿走我手里面的汽油时,我清楚他们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我之所以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现在想来就是自己读书少,脾气又比较暴躁冲动,所以没有配合他们的工作,还出口威胁他们。我真的就只是说是语言上威胁恐吓他们,因为那时我感觉我每天都在条路上活动,相当于就在自己家门口被人欺负,那时我就很生气,一时冲动我就说了一句这样的气话,但真的没有想过去泼汽油烧他们。 经辨认,被告人谭锡金辨认了案发现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89号对出路段;被告人谭水深、被害人钟某1、李某1、证人何某1、李某2、邬某1辨认出被告人谭锡金,郭某1无法辨认出谭锡金。 23.被告人谭陆才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021年2月9日9时许,我在家里看到有很多穿制服的城管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来到了我家附近(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沙溪大道公路边),我知道他们是过来挖我家附近的几户人家门前的空地,因为在前政府工作人员跟我协商过赔偿两千元给我的,所以我走出去跟城管以及政府工作人员说,我在空地上砌的砖瓦、种的果树以及人工不止2000元,不允许他们挖我们几户人门前的地。我在跟城管提出我的诉求的时候,我就看见谭锡金因为拿汽油被某机关控制住了,我就继续跟城管理论,随后我就看到我的侄子谭伟君在用柴刀挥向城管以及政府工作人员,随后我弟弟谭水深就拿耕地的铁耙锄向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然后在场的所有穿制服的城管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就过去把他们两个控制住,我看到自己的亲兄弟以及侄子这样被很多的政府工作人员按住,我就很气愤,就在路边捡了一块木头冲过去想用木头砸向城管,但是我没有砸到人就已经被城管控制住了,随后我们几个人就被带到太平派出所了。 我们几户人门前的土地是以前下清幽队和南山队换来盖农宅的,但是后来修我门前的沙溪大道公路的时候,这块地是政府征收了的,政府有补偿很少钱给村委,村委也分很少的钱给我们(具体补偿多少钱我都记不清了),当修好沙溪大道后,我就用石头、水泥拓宽门前的地,妤让家人饭后有个乘凉的地方,有其他户人在门前种菜、种树,还有其他户弄成停车位用来停私家车。我家没有该块土地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 我只是想向政府工作人员、城管反映我的诉求,想政府补偿多点门前水泥地施工的人工费给我,我是没有想过和城管对抗的。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他们的行为是很危险的,是非常不对的,我当时就是看到自己的亲兄弟以及侄子被按倒在地所以也很气愤想过去帮忙,拿树头砸向城管也是不对的,我也没想过因为征地这件事与城管对抗,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 我有妨害政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为当时我看到弟弟谭水深等人被政府人员按住,一时心急就想去帮忙,所以才拿木头去砸人的。我没有砸伤人,我拿起来木头想砸就被人按住了。 经辨认,被告人谭陆才辨认了案发现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89号对出路段;被告人谭水深、被害人钟某1、李某1、证人何某1、李某2、邬某1辨认出被告人谭陆才,郭某1无法辨认出谭陆才。 24.广州市从化区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钟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1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郭某1的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5.广州能源检测研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对扣押的汽油进行检测,其中密度符合《车用汽油》标准的要求,馏程无法得出合格与否判定,送检的车用汽油检测合格。 2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石村下清幽队399号门前。 27.证人李某1提交的现场视频一段,证实:被告人谭伟君用镰刀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盾牌和长叉进行挥砍,没有触及到人员;被告人谭水深拿着一把铁耙朝被害人钟某1打去;被告人谭陆才拿一块木块砸向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砸到任何人。后三人均被控制住。 28.某机关出具的对谭锡金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谭锡金的讯问情况。 29.被告人谭锡金提交的现场视频一段,证实:被告人谭锡金手拿一个装有汽油的水瓶,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夺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水深、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陆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及被害人钟某1、郭某1、李某1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伟君、谭锡金、谭陆才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关于被告人谭水深及其辩护人廖凤认为被告人谭水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审查,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太平镇政府是依法依规开展人居环境整治,被害人钟某1、郭某1、李某1等工作人员是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谭水深用钉耙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谭水深的辩护人廖凤认为被告人谭水深有坦白情节、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及其他三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水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谭伟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谭锡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谭陆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汽油一瓶、四齿钉耙一把、镰刀一把、木头一块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某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焕华 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邝艳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曾衍鸣 书 记 员 钟泳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