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民终1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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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民终10689号案件名称
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孙海涛;张永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终10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23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军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封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翠,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孙海涛,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审被告:张永利,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海涛、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明光审 判 员 安太欣审 判 员 卞冬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洪发书 记 员 隋欣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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