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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张鑫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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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93号
  • 案件名称

    张旭、张鑫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旭;张鑫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293号 原告张鑫,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旭,(又名张海波),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四柏树移民点,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张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强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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