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张鑫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293号案件名称
张旭、张鑫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旭;张鑫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5293号 原告张鑫,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旭,(又名张海波),男,1991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靖边县四柏树移民点,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张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强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