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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沈阳众行盈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2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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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初2810号
  • 案件名称

    张磊、沈阳众行盈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磊;沈阳众行盈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2810号原告:张磊,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众行盈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8号5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张乾坤。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负责人:王力。原告张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押金4,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向被告交付了押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2020年4月与被告商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后,要求原告先返还合同,3日后向原告托还押金。原告将合同返还被告,被告并未按照其所说,返还原告押金。在原告的多次讨要下,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返还原告押金1000元。现仍有4000元未返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综上所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张磊与被告沈阳众行盈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张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磊负担。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梁婉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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