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家堡农资经销站、庄佰春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451号案件名称
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家堡农资经销站、庄佰春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家堡农资经销站;庄佰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451号申请保全人: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家堡农资经销站,住所地:九台区龙家堡镇。负责人:邵立英。被保全人:庄佰春,住长春新区兴港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龙家堡农资经销站与被告庄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季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589号 下一篇 张旭、张鑫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2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