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关慧娟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8执13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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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8执1316号之一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关慧娟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关慧娟;张生刚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8执1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窝湖周边(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675858419G。负责人:吴爱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文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关慧娟,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生刚,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慧娟、张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208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履行,依法应对其冻结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关慧娟、张生刚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人民币6039.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方 露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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