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宝、余建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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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60号案件名称
高宝、余建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宝;余建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高宝,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被执行人:余建兵,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高宝与余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甘0502执6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余建兵向高宝给付借款本息共计48171.8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4月8日、8月9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余建兵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其名下共计7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基本为零。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15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7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建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短信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48171.80元,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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