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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润社、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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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39-1号
  • 案件名称

    郑润社、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郑润社;张建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39-1号申请执行人:郑润社,男。被执行人:张建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润社与被执行人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建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建强名下有陕ERX599比亚迪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强名下陕ERX599比亚迪牌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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