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祁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6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600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祁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祁玉珍;王玉才;陈兴军;赵永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600号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六坝镇六坝村。负责人:李生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祁玉珍,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玉才,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陈兴军,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赵永霞,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祁玉珍、王玉才、陈兴军、赵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桐年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孔令强、饶文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416号 下一篇 郑润社、张建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