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刘凯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3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32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刘凯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刘凯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3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3169341。法定代表人:米小光被执行人:刘凯,男性,1972年06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刘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达成和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804执3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忠胜执行员 吴希刚执行员 伊辉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隋宗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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