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明、朱雪梅、王江、朱雪彬、李义忠、魏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2民初2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249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明、朱雪梅、王江、朱雪彬、李义忠、魏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雪梅;魏小玲;朱雪彬;罗明;李义忠;王江;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22民初2249号原告:城固县XX社,住所地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系城固县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被告罗某之妻。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被告王某之妻。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城固县XX社与被告罗某、朱某某、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固县XX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固县XX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借款人罗某、朱某某立即归还我社借款本金9万元及实际偿还之日前的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为17842.05元,借款期内按月息9.3‰计算,逾期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13.95‰计算);2、由担保人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9日,被告罗某、朱某某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月利率9.3‰,逾期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该笔借款由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逾期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清偿。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请。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对于担保责任无异议。贷款人现在还在家里,还款应该由贷款人承担。有四个担保人,判决的话应该由四个担保人共同承担。被告罗某、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城固县XX社提交如下证据证某其主张: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某一份,证某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罗某、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婚姻证某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某、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某某、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婚姻证某复印件一份,证某六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借款事实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借新还旧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复印件两份、保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两份、担保事实确认书复印件两份、贷款办理完结照片打印件一份、履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契约复印件两份,证某被告罗某、朱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以借新还旧为用途向原告贷款9万元并由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4、贷款利息计算某细表二份,证某被告罗某、朱某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17842.05元的事实。被告罗某、朱某某、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对原告城固县XX社所举以上4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4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某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罗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19日,被告罗某、朱某某以借新还旧为由向原告城固县XX社借款90000元。原告城固县XX社与被告罗某、朱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月利率为9.3‰,逾期利率上浮50%。该借款合同亦对担保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某确约定。2018年1月19日,原告城固县XX社分别与被告王某、朱某某及被告李某某、魏某某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为被告罗某、朱某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城固县XX社如期向被告罗某、朱某某发放了借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罗某、朱某某尚欠原告城固县XX社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利息17842.05元。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XX社与被告罗某、朱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某确约定。因此,原告城固县XX社与被告罗某、朱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罗某、朱某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超过合同约定,故原告城固县XX社要求被告罗某、朱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7842.05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自愿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签章处确认,故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应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城固县XX社要求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城固县XX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利息17842.05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二、被告罗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城固县XX社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三、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朱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某、朱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罗某、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柳智浩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唐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823号 下一篇 方亦芝、刘满强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恢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