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唐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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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823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唐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唐文;杨清;杨家学;丁万敏;姜雪燕;胡绪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周跃。被执行人唐文,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清,男,彝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家学,男,彝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丁万敏,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姜雪燕,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胡绪桃,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唐文、杨清、杨家学、丁万敏、姜雪燕、胡绪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家学等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姜雪燕、杨家学、唐文有部分存款、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唐文网络资金333.13元,扣划杨家学存款3111.04元,扣划姜雪燕存款1826.70元,共计扣划款项5270.87元,扣划款项已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社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家学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0元及利息,扣除被执行人杨家学2021年6月9日偿还的50000.00元,2021年9月20日偿还的50000.00元,法院扣划支付的5270.87元,剩余本金44729.1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家学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823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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