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8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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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87号之四案件名称
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佳县。法定代表人:高汉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孝,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锦厚,男,1981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刘朝霞,女,1982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56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子洲县。本院在执行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锦厚、刘朝霞、张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陕0828执4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涛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涛在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账户存款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朱志耀审判员 刘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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