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14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1451号案件名称
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侯俊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俊,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颐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史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俊、上诉人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8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了新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18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及上诉人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695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 官助 理 高 喜 平书 记 员 张 小 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娅、林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201号 下一篇 佳县佳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锦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87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