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娅、林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2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201号案件名称
何娅、林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娅;林波;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娅,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波,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5层。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琦,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娅因与被上诉人林波、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何娅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何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健审判员 孙 睿审判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沁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永林、贺红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51号 下一篇 陕西颐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吉成置业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1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