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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娅、林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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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7201号
  • 案件名称

    何娅、林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娅;林波;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7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娅,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波,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6栋5层。法定代表人: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琦,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娅因与被上诉人林波、四川优客星空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上诉人何娅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何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健审判员 孙 睿审判员 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沁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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