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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林、贺红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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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51号
  • 案件名称

    白永林、贺红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白永林;贺红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白永林与被执行人贺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30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红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永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3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红星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烟草公司在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602室所有权(以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白永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贺红星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贺红星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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