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坤荣、李世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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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935号案件名称
逄坤荣、李世花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逄坤荣;李世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逄坤荣,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执行人:李世花,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申请执行人逄坤荣、李世花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案款1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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