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保2535号案件名称
杨炳荣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炳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保2535号被申请人:杨炳荣,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炳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炳荣名下的银行存款23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高嘉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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