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香云与远卫民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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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5250号案件名称
左香云与远卫民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左香云;远卫民;陶辉;姜涛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5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左香云,女,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左香云之外孙),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左香云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涛,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辉,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远卫民,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左香云因与被申请人姜涛、陶辉、远卫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香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2020年1月21日,陶辉邀请和组织王红刚与姜涛、远卫民饮酒聚餐。23时20分左右,王红刚搀扶醉酒的姜涛出店,姜涛在台阶上未能站稳,后倾倒下,致使王红刚因其倚靠而后退摔倒,后脑着地。王红刚摔倒后的十五分钟内,姜涛、陶辉、远卫民未询问或检查王红刚的身体状态。23时40分左右,急救车赶来并将王红刚送到医院,经确认王红刚已经死亡。2.二审判决对王红刚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王红刚的主要死因在于姜涛醉酒,且其站立不稳倚靠王红刚,并不在于王红刚饮酒或醉酒。即便王红刚没有饮酒或醉酒,亦不能保证其能够扶住醉酒倚靠的姜涛,不能保证王红刚不会摔倒致死,王红刚饮酒或醉酒,也不必然导致王红刚摔倒死亡,王红刚死亡的主要责任应在姜涛。(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严重错误,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案件受理费19812元,二审判决却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9816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应以一审诉讼标的为计算依据。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应在100万元左右,案件受理费应在1.3万元左右,二审判决按照一审诉讼标的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9491元,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二审判决认定陶辉承担5%责任,改判其赔偿81615.2元,超出二审审理范围。1.姜涛的上诉请求无“要求陶辉承担更多责任”的请求。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及裁判范围应为“陶辉在0至48969.12元之间赔偿多少金额”。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改判超出上诉请求。现依法申请再审。陶辉提交意见称,陶辉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王红刚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陶辉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王红刚死亡事件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姜涛和王红刚二人在餐馆外均已呈现走路不稳等醉酒状态,王红刚站立在姜涛身后,将右手搭在姜涛的右肩上并有拍打动作,左手与姜涛左手臂有接触,姜涛面朝前方没有其他肢体动作,二人在肢体接触过程中姜涛站立不稳向身后倒去,王红刚亦被带倒。应当说,王红刚和姜涛二人在醉酒状态下,均已部分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二人放纵饮酒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且王红刚仍站立在姜涛身后,与姜涛存在肢体接触,并不能苛求姜涛能够预见到后仰倒地会造成身后王红刚的死亡后果,王红刚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姜涛作为同饮人和同行人,没有在与王红刚共同外出过程中尽到提醒、劝告义务,在与王红刚肢体接触过程中由于站立不稳,失去重心,向后仰倒的外力作用于王红刚,加之在王红刚倒地不起后姜涛始终未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未能尽到相应的查看、呼救、帮助义务,对于王红刚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姜涛和王红刚外出上厕所,正值冬季,陶辉、远卫民均未意识到他二人在醉酒状态下离开餐馆等相对封闭空间的危险性,根据陶辉及远卫民的询问笔录,陶辉对于其他三人的情况更为熟悉,也更能获知姜涛和王红刚的酒量及身体情况,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在陶辉明知王红刚参与酒局前已经大量饮酒的前提下,其注意义务应当进一步提高,陶辉和姜涛、王红刚一起饮酒,理应预见到姜涛和王红刚二人醉酒出门可能产生危险且未有证据表明尽到相应提醒、劝告义务,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综合考虑各方应负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事发后参与救助情况,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姜涛承担20%的责任,陶辉承担5%的责任,远卫民不承担责任,王红刚自负75%的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姜涛在上诉状中对于陶辉应承担责任问题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对于陶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改判,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情形。综上,左香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香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审 判 员 彭红运审 判 员 程占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娜书 记 员 杨晓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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