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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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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6956号
  • 案件名称

    成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成某;邹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6956号原告:成某,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邹某,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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