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6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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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6956号案件名称
成某、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成某;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6956号原告:成某,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邹某,男,199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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