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阳、南萌萌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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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阳阳、南萌萌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南阳阳;南萌萌;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阳,男,199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农民申请执行人南萌萌,女,200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系南阳阳之妹妹委托代理人张海琳,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农民,系南阳阳、南萌萌之姑父。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子长市XXX。法定代表人:李双合,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阳、南萌萌与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子劳人仲案字[2019]第3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阳阳、南萌萌支付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二、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阳阳、南萌萌支付丧葬补助金33714元;三、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萌萌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40元/月,从2017年11月发放至2024年9月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子长县双赢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4.2M蒸压加气混凝土切块生产线),申请执行人南阳阳、南萌萌自愿等待评估、拍卖上述机械设备后偿付案件款,于2021年8月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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