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方小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4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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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4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方小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方小琴;项井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MA2B61GB8,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三桥村峥嵘街22号、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迪。 被执行人:方小琴,女,汉族,1960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项井连,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小琴、项井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036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方小琴、项井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小琴、项井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本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账户内存款已扣划。截止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尚有执行款290360.9元未受偿(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后续利息仍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方小琴、项井连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方小琴、项井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姚 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鹏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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