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富与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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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254号案件名称
向富与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向富;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254号原告:向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1110948262。被告: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MX23175。经营场所:湖南省凤凰县落潮井乡落潮井街上。经营者:吴祖青,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57007204Y。地址: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蒲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莫仕明,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彬,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培根,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富与被告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富撤回对被告凤凰县落潮井恒发肥料经营部、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颜雯书 记 员 龙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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