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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刚、于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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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89号
  • 案件名称

    赵志刚、于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志刚;于魏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89号申请人:赵志刚,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于魏,女,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现申请人请求确认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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