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刚、于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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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89号案件名称
赵志刚、于魏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志刚;于魏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89号申请人:赵志刚,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于魏,女,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现申请人请求确认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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