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平、旬邑县土桥镇南沟村互助资金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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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231号案件名称
张军平、旬邑县土桥镇南沟村互助资金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军平;旬邑县土桥镇南沟村互助资金协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9民初1231号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429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协会理事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0411。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诉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旬邑县XX镇XX村互助资金协会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张喜平 人民陪审员 袁相荣人民陪审员 李小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崔 甲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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