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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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4903号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903号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200XU。法定代表人:卢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红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文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郭少勇 2021年 月 日送达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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