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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萍、周建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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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848号
  • 案件名称

    陆萍、周建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陆萍;周建德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848号申请执行人:陆萍,女,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10幢301室。委托代理人:张鑫雨,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德,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陆萍与被执行人周建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萍依据已生效的(2020)苏仲裁字第0558号调解书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执28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萍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德返还673400元及利息19058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周建德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周建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周建德的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周建德有车牌号苏B3××**的车辆,依法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周建德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周建德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另外,查封了登记在吴彩萍(系周建德前妻)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镇××路××弄××号的房地产(该套房产为周建德、吴彩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双方已于2019年9月20日协议离婚),抵押金额941800元,剩余价值较少;此外,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周建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周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周建德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的因剩余价值较少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处置的不动产之外,未发现周建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周建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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