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259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有价证券、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权益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至40000元。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至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