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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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259号案件名称
赵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259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址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有价证券、动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权益依法采取诉讼保全,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至40000元。原告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动产等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至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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