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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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568号案件名称
宋某某、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某某;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568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株洲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朱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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