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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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1123号案件名称
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36号107房。法定代表人:祝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阳南路58号德源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廷,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40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谭朝,湖南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新村上市组。法定代表人:费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德源公司支付了1970万元的混凝土购货款,三华公司直接向德源公司开具了发票,案涉三份《调价函》上德源公司均签注了意见并加盖了公章的事实,不能仅以三华公司、云山公司与德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主体地位认定案涉混凝土的实际买受人,确定实际买受人对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影响,属于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原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德源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5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湖南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5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东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彭鑫琪书 记 员 邓 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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