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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云、金瑞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恢9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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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9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刘忠云、金瑞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忠云;金瑞华;南华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恢9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忠云,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金瑞华,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南华娟,女,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忠云与被执行人金瑞华、南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南华娟、金瑞华自愿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刘忠云支付5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南华娟、金瑞华自愿从2019年8月1日起在每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刘忠云返还借款本金至少2万元,并向原告刘忠云支付本月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南华娟、金瑞华自愿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刘忠云清偿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金瑞华、南华娟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金瑞华、南华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云已受偿债权1685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忠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瑞华、南华娟偿还借款本息5683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金瑞华银行存款61075元,提取了南华娟公积金收入21000元,共计82075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建玲5375元(含执行费50元)及另案申请执行人武剑华5500元,被执行人南华娟领取生活费6000元,共计16875元。剩余案件款65200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忠云。申请执行人刘忠云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借款本息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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