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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东、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申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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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申118号
  • 案件名称

    郭正东、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郭正东;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曹峰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正东,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田为中,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莉,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曹峰,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再审申请人郭正东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曹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正东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多次违反相关诊疗制度和医疗规范,故意隐瞒原告病情,漏诊原告病情,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对申请人进行规范治疗,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生理伤害,由于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诊疗行为,造成申请人病情延误和加重,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给泰州市医学会的部分资料是虚假的,申请人请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原审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因缺少材料无法受理,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二次医疗伤残鉴定,另原审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曹峰对申请人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情节没有认定,属于重大漏判。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正东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共同委托泰州市医学会就1、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患者郭正东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2、如有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3、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为多少;4、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20年1月8日,泰州市医学会作出泰州医损鉴[2020]2号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意见为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在患者郭正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与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郭正东对此鉴定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并要求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向郭正东进行了释明,告知其“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也不认可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交的病案资料等相关材料,同时认为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存在偏颇,但从医疗鉴定的程序讲,如果其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其伤情,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其申请的鉴定”。郭正东对此表示清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首选机构南京医学会、备选机构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南京医学会因地址搬迁,未接受委托。2020年12月1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表示“委托方只能提供泰州市人民医院2018年4月19日及5月4日两次的门诊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亦无申请人认可的受伤当时的相关影像资料,故不具备受理鉴定条件”,2020年12月5日的庭审中,原审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各方当事人,郭正东称“我收到了,现在没办法鉴定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故对郭正东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郭正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驳回郭正东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对郭正东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案郭正东原审诉讼请求系要求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其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各类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法与鉴定费,郭正东称原审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曹峰对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情节没有认定,超出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郭正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正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张 展审 判 员 程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顾 昕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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