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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宁某等袁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2021)晋0827民督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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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18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宁某等袁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宁某;袁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晋0827民督18号申请人:王某,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袁某,住垣曲县。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某称,2014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宁某因购买房屋,经被申请人袁某介绍,申请人王某将其儿子工伤所得的92000元赔偿款分两次出借给了被申请人宁某,其中2014年5月11日出借32000元,2014年6月11日出借60000元,2014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宁某向申请人出具了92000元借条,约定月息3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被申请人袁某为连带担保人。现被申请人宁某早已逾期,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宁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截止2021年8月31日尚欠本金92000元,利息128248元。利息计算方式:1、2014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92000元×2%(月息)×62个月=114080元;2、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1日:92000元×15.4%(3.85%×4)=14168元,本息合计:92000元+114080元+14168元=220248元,综上,截止起诉时,被申请人宁某共欠申请人本息合计220248元。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二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二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宁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本息共计220248元;        被申请人袁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申请费1635元,由被申请人宁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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