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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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34号案件名称
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南路56号1-1幢1层B号。法定代表人:任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永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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