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陈荣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321民初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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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321民初2307号案件名称
胡某、陈荣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某;陈荣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321民初2307号原告:胡某,女,201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胡洪兵(胡某之父),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法定代理人:程红玫,女,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陈荣辉,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商南路68号华商•国际城16栋办公7-01。负责人:刘怡,总经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陈荣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锐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久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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