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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峰、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5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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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600号
  • 案件名称

    邓丽峰、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丽峰;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靓靓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5600号原告:邓丽峰,男,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4楼401(017室)。法定代表人:李靓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靓靓,女,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营,系公司员工。原告邓丽峰与被告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乐充公司)、李靓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丽峰、被告中源乐充公司及李靓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丽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源乐充公司返还原告采购款11.7万元,另按3.85%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靓靓对被告中源乐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7日,原告入职中源乐充公司,担任该公司销售。公司以福利政策,员工购买充电桩设备5根补贴奖励提成30700元每根。邓丽峰因此与中源乐充公司订立了采购合同,并支付了11.7万元。但中源乐充公司一直未交付充电桩,且于2021年1月5日被上海中源乐充取消了代理权。遂起诉,判如所请。被告中源乐充公司、李靓靓辩称:中源乐充公司从未收到过退款书,也未回复同意退款请求;中源乐充公司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按约定提供充电桩,故不应退款;上海中源乐充取消代理权与本案无关,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11月4日,邓丽峰(乙方)与中源乐充公司(甲方)订立《采购合同》一份,其中约定:邓丽峰向中源乐充公司采购60KW一体式双枪液晶屏广告直流桩5台,收货地点为湖南省游泳中心。次日,双方又订立《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邓丽峰向中源乐充公司采购60KW一体式双枪液晶屏广告直流桩9台。为履行上述两份合同,邓丽峰共向邓丽峰向中源乐充公司支付了11.7万元。中源乐充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提供充电桩。2021年1月,邓丽峰通过微信向李靓靓主张返还上述11.7万元。李靓靓回复要其去找王倩妮。同年1月8日,王倩妮以中源乐充公司名义回复邓丽峰,表示公司将于1月25日前退还6.9万元,余款在2月5日前退还。另邓丽峰举证了中源乐充公司授权王倩妮处理公司内部管理事宜的委托书,但无原件核对。本院认为:中源乐充公司与邓丽峰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邓丽峰支付了11.7万元货款,中源乐充公司一直未提供充电桩,构成违约。邓丽峰在通过微信向李靓靓主张返还货款的时候,李靓靓并未明确拒绝,而是表示要其去找王倩妮。后王倩妮代表中源乐充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了退款的意思表示。故邓丽峰有权要求中源乐充公司返还11.7万元,并按年息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中源乐充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靓靓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故对邓丽峰要求李靓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丽峰返还11.7万元,并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靓靓对被告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1105元,共计2425元,由被告湖南中源乐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靓靓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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